2.拟征收冯井镇杭庙村石船组集体所有土地4.8436公顷(72.6540亩)。其中:农用地1.7951公顷(26.9265亩),含耕地1.7032公顷(25.5480亩);建设用地3.0474公顷(45.7110亩);未利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
3.拟征收冯井镇杭庙村枣林组集体所有土地1.2908公顷(19.3620亩)。其中:农用地1.2908公顷(19.3620亩),含耕地1.2893公顷(19.3395亩)。
4.拟征收冯井镇杭庙村集体所有土地0.9490公顷(14.2350亩)。其中:农用地0.0048公顷(0.0720亩),含耕地0.0048公顷(0.0720亩);建设用地0.9307公顷(13.9605亩);未利用地0.0135公顷(0.2025亩)。
5.拟征收冯井镇彭店村孟圩组集体所有土地0.2773公顷(4.1595亩)。其中:农用地0.2773公顷(4.1595亩),含耕地0.2351公顷(3.5265亩)。
6.拟征收冯井镇周楼村陈郢组集体所有土地0.1625公顷(2.4375亩)。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含耕地0.0001公顷(0.0015亩);建设用地0.1624公顷(2.4360亩)。
7.拟征收冯井镇周楼村吴老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439公顷(0.6585亩)。其中:建设用地0.0439公顷(0.6585亩)。
8.拟征收冯井镇周楼村新庄组集体所有土地3.8217公顷(57.3255亩)。其中:农用地0.9859公顷(14.7885亩),含耕地0.6931公顷(10.3965亩);建设用地2.8339公顷(42.5085亩);未利用地0.0019公顷(0.0285 亩)。
9.拟征收冯井镇周楼村集体所有土地1.3905公顷(20.8575亩)。其中:农用地0.3967公顷(5.9505亩),含耕地0.3006公顷(4.5090亩);建设用地0.1877公顷(2.8155亩);未利用地0.8061公顷(12.091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霍邱县委托的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在现场查勘和市场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确定了评估结果,补偿标准为47373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标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冯井镇、杭庙村、高塘屋组、石船组、枣林组,彭店村、孟圩组,周楼村、陈郢组、吴老庄组、新庄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冯井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冯井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勋磊;电话:0564-63410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冯井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冯井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勋磊;电话:0564-634100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冯井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9月1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025-23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202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