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共30天。
五、房屋确权及相关认定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2012年航测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三)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县征安中心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负。
(四)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县征安中心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县征安中心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六)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2012年航测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2012年航测图无标注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的,可以给予补偿;2012年航测图无标注且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一律按照违法建筑处理,若征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拟建安置房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办公、仓储、生产、教育、医疗、公益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拟建安置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其被征收房屋用途类型、结构及所在片区等选择类似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结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价结算。
4.选择购房券的,按照《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霍邱县购房券房源范围内进行房屋选购。
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1)安置房的建设地点、标准
城关镇境内的拆迁户,在城关镇境内建设的安置房源中选择:①住宅安置房源为:户型面积约为 ㎡ ;②商业安置房源为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新店镇境内的拆迁户,在盛唐庄园安置房源中选择:①住宅安置房源为:户型面积约为 ㎡ ;②商业安置房源为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2)安置房的选择
原则上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不得超与其被征收房屋(以证、套、处为单位,下同)面积最接近大面积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源中最大面积户型的方可搭配选房(仍须按最接近原则);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且须面积相接近。先搬迁先选房。
(3)安置房的结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表附后):所选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属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自愿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选房的所选户型面积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部分一律按安置住宅用房评估市场均价结算。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所处区域评估市场均价结算。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市场均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
6.对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助、各类附属物和装潢的补偿按照《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7.征收过渡方式、期限。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及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照所选安置房的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和产权调换的,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公告之日止。
七、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凭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领取的腾空验收单进行选房。选择购房券的,一年内到县购房券房源范围内的开发楼盘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八、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书约定期限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按照《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办理。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用作交付安置房款,房屋补偿款小于安置房款的待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交房手续。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县征安中心负责支付到位。
九、搬迁、签约奖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①在前20天内(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②商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评估市场(均)价的10%。③征收企业厂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县征安中心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十、张榜公示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第一次复核后,将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经第二次复核后,将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四榜公示:签订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张榜公示。被征收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564-6065019、6065018。
十一、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城北三期及师部礼堂周边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县征安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关镇负责组织实施该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划中心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及用途的认定;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控违、拆违工作并使用规划中心提供的2012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比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调查;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二、其他事项
1.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不动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书提供给县征安中心进行登记。
2.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3.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法建筑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300元/㎡,砖木220元/㎡,其他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4. 安置房的面积可按计算安置面积结算,即其公摊占实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超10%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0%的据实核算。办理产权证时可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
5.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6.县征安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安中心报请霍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7.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8.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9.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10.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1.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县征安中心负责解释。
4.本方案在施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