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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狗狗因为品种多样,深得爱狗人士青睐,给奔波生活的人们带来了很多安慰。然而,也有一些饲养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足,对自己的宠物狗盲目自信,出门遛狗不牵绳,给其他人带来恐慌,甚至造成损害。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必须系犬绳,“遛狗牵绳”入法,从法律层面对这一行为做出规制。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似乎是所有狗主人都会说的一句话。然而,当伤害实际发生时,再多的信誓旦旦都不及事先预防有效。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每年都有大量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侵权的案例,下面就带你看几起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日下午,霍邱县王某从被告刘某家门口经过时,遭到刘某家小狗追赶,致王某摔倒。后王某父亲报警,民警现场调解无果。王某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因外伤致右桡骨远段骨折,导致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霍邱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9万余元。 2017年7月15日上午,江苏省淮安市王某从其居住的小区出单元门沿门前道路小跑,跑步过程中,于某饲养的宠物犬追逐王某,致王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小区公共场所遛狗时未对宠物犬佩戴束犬链并牵领宠物犬,违反动物管理规定,并导致案涉宠物犬不受约束追赶他人致人受伤,判令于某承担全部赔偿26000余元。 2020年10月26日早晨,夏某某在淠阳湖广场跳广场舞,刘某携带两只“维兹拉”狗在淠阳湖广场溜狗,两只狗未用束犬绳牵领。6时许,夏某某被其中一只狗撞倒,致右股骨髁上骨折、右外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携带大狗出户未用束犬绳牵领,违反了霍山县养犬管理规定,并致他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刘某赔偿47000余元。
狗的"性格温顺" 绝不是遛狗不牵绳的借口 《民法典》中也明确了 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 ↓↓↓ 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真到出了事 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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