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六安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经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9月20日。过渡期内应当取得备案登记号牌后上道路行驶,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后(2025年9月21日起),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机关、城管、交通运输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过渡期内,用于邮政寄递、城市管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三轮四轮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车销售商不得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