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建设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现需对道路建设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等进行征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规定制定了《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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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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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电话。程若红,0564-6065018。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字样。
2023年12月4日
关于《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实施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建设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现需对道路建设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等进行征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牵头,起草了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保护、属地乡镇等部门对上述方案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工作目标
充分征询民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形成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和支持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依法推动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工程建设步伐,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主要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个部分,并明确了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贯通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第二部分:征收范围。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全长约56.6千米。涉及城关镇花台村、龙腾村、南绒西村、泽沟村;城西湖乡城西湖;马店镇鞍东村、龙潭湖村、水圩村、四平山村、西山林场、张井村;孟集镇城东湖;潘集镇韩郢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邵岗乡茨墩村、沣河村、何郢村、潘嘴村、上郢村、邵岗村、尧塘村;石店镇彭桥村、石店村、杨桥村、郑塔村;宋店镇八里村;新店镇北绒西村、韩庙村、砟巴集村。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全长约17千米。涉及新店镇北绒西村、陈家埠村;潘集镇韩郢村、李岗村、汪冲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三部分: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分配安置,并明确两种安置方式的结算方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1.45倍结算。
选择宅基地分配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的被征迁户按照相关政策自主申报宅基地,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结算。
第四部分: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30天。
第五部分:征收过渡方式、期限。方式: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期限:过渡期为12个月。
第六部分:结算方式。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七部分:调查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八部分:组织实施。指挥部负责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部分:其他。
五、有关建议
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建议发布《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建设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现需对道路建设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等进行征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贯通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全长约56.6千米。涉及城关镇花台村、龙腾村、南绒西村、泽沟村;城西湖乡城西湖;马店镇鞍东村、龙潭湖村、水圩村、四平山村、西山林场、张井村;孟集镇城东湖;潘集镇韩郢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邵岗乡茨墩村、沣河村、何郢村、潘嘴村、上郢村、邵岗村、尧塘村;石店镇彭桥村、石店村、杨桥村、郑塔村;宋店镇八里村;新店镇北绒西村、韩庙村、砟巴集村。
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全长约17千米。涉及新店镇北绒西村、陈家埠村;潘集镇韩郢村、李岗村、汪冲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
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分配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1.45倍结算。
宅基地分配安置,符合一户一宅的被征迁户按照相关政策自主申报宅基地,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结算。
2.房屋补偿结算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迁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补助且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3.“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给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4.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2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四、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30天。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过渡期为12个月。
六、结算方式
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七、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组织实施
指挥部负责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属地乡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迁过程中涉及的特殊情况和其他问题,由属地乡镇制定解决方案,报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
九、其他
1.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
7. 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