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20时许,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新店镇蓼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城北中队联合新店派出所和霍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29日20时许,刘某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马圩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联合叶集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29日21时许,魏某驾驶机动车沿冯井镇马圩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联合叶集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30日14时许,吴某红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岔路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城南中队联合霍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30日21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霍邱县石店镇石店街道惠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马店派出所联合金寨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30日14时许,王某龙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花园镇街道时,被孟集中队联合花园派出所和舒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30日13时许,刘某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口镇林桥村路段时,被长集派出所联合河口派出所和叶集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1日12时许,冯某录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左单路彭塔镇老街时,被彭塔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7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1日13时许,刘某柱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左单路彭塔镇大圆盘时,被彭塔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鉴、拒绝酒驾
来源: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