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销售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涉及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及其他标识;索证索票;建立进、销货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和凭证,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3)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4)不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5)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促销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假比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6)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到质价相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型号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促销时限的词语;不得通过造谣、虚假宣传、虚假标价、虚假打折、制造紧张气氛、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7)各销售经营者立即对照上述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经告诫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