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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严厉整治!霍邱一人因这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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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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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保管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

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这些出借出售的

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犯罪

那么出借人、出售人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警示案例



长集镇大墩村居民周某因非法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接受涉诈资金,涉嫌犯罪,被广西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下一步将面临刑事审判;同时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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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来源:反诈中心



发表于 2024-8-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11_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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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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