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人口认定
1.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其他情形
其他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马店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下元村民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领导组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二种方式。被搬迁人自愿搬迁,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搬迁人。
(1)安置房源为马店镇水圩安置小区三期。
(2)被搬迁户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被搬迁人按照应安置面积与户型面积就近档选房,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搬迁房屋由马店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分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集中统建安置条件,但自愿放弃集中统建安置的被搬迁人。
(2)非马店镇户口的人员住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房屋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
(4)货币补偿安置对象只享受房屋搬迁补偿、搬迁奖励、临时过渡费、搬家费,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5)资金结算方式:被搬迁人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由马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款一次性打卡到户。
(三)被搬迁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被搬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搬迁费按一次计算)。(均以主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平方米。统建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24个月(被搬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均以主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