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近期查处的
酒醉驾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4月4日14时13分,贾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龙潭镇石庙街道自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5年4月4日14时12分,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何庙村庙连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4月4日14时10分,孙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邵岗乡沣河村032县道与026乡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5年4月4日14时30分,郑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店镇韩庙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5年4月4日14时39分许,顾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宋店至三流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5年4月4日16时18分,高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五马路行驶至溜山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5年4月4日16时45分许,黄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范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里店村赵店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25年4月4日20时13分,牛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光明大道与大同路交口处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25年4月4日20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冯井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25年4月4日21时01分,牛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马店镇张井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25年4月5日12时20分许,孙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彭塔镇彭塔街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9ml/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2025年4月5日12时50分许,陈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众兴集镇西皋村西皋大桥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2025年4月5日13时26分,关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邵岗乡032县道与035县道交口向北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四
2025年4月5日13时30分许,关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双排座货车,行驶至邵关路关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五
2025年4月5日15时30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周临路行驶到周集镇倪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六
2025年4月5日15时41分,邱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石店镇五塔街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七
2025年4月5日16时23分,冯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霍邱县石店镇石牛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八
2025年4月5日20时03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霍邱县马店镇李西圩村老圩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九
2025年4月5日21时46分,吴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河口镇林桥村与白莲西河村交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
2025年4月5日20时21分许,代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霍邱县李西圩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鉴、拒绝酒驾来源: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