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骑摩托车致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当场付清赔偿款。
2024年9月,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将行人朱某撞伤。朱某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3321.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朱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17.21元。
调解员阅卷后发现,杨某驾驶的三轮普通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此次事故需要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为了更好解决双方矛盾,尽快帮朱某拿到赔偿款,调解员将双方都约到法院调解室,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调解中,杨某抱怨朱某没有靠边走,自己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则表示杨某车速太快,想在路口拐弯,来不及刹车,才将自己撞伤,且交警已认定自己没有责任。
“三轮摩托车是机动车,你为什么不买保险?”调解员询问时,杨某告诉调解员,自己是农民,没有文化,没有买保险的意识,也不知道去哪里买保险。调解员向杨某详细释明法律义务与风险成本,杨某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杨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合计8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