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2年第十期
霍 农 (渔政) 罚〔2022〕 7 号
非法电捕鱼一案
孙某某
孙某某于2022年2月26日在霍邱县城西湖乡莲藕公司藕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鱼,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对孙某某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和处行政罚款2000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0
已履行
霍 农 (渔政) 罚〔2022〕 9 号
非法捕捞 一案
韩某某
韩某某于2022年3月3日在淮河(霍邱段)城西湖乡境内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
对韩某某处没收船筏一只;行政罚款1000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0
已履行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0 号
非法电捕鱼一案
王某某
王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在霍邱县临水镇何庙村水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对王某某处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行政罚款3000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0
已履行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1 号
非法捕捞一案
张某某
张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在霍邱县临水镇何庙村水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对张某某处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行政罚款3000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已履行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2 号
非法捕捞一案
张某某
张某某于2022年3月23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对张某某处2000元罚款。依据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0
已履行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3 号
非法捕捞一案
陈某某
陈某某于2022年1月1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南湖片)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对陈某某处没收可视鱼竿一把;行政罚款2000元。依据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0
已履行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