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水域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推进
河水水质有很大改善
给鱼类生存繁殖创造着有利条件
但偏偏有人利欲熏心
顶风作案
进行非法电鱼作业
电捕鱼是一种采取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这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巨大的危害
2022年9月10日下午,彭塔镇辖区内一男子在鱼塘内进行非法电鱼作业,霍邱县公安局彭塔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辅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男子陈某在齐腰的水域环境里进行电鱼活动,情况非常危险,民警迅速将其制止,并在陈某携带的桶里发现被捕捉的少量小鱼。
后联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开展进一步调查,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处罚3000元,并没收电鱼器具。
无独有偶。9月7日,冯井镇辖区张某在“某音”视频平台发布其电鱼活动现场视频,性质恶劣,霍邱县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
冯井派出所民警辅警在找到张某后,其本人对非法电捕鱼活动拒不承认,试图混淆公安机关调查,经过民警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后,张某最终承认其非法电鱼活动事实,后续公安机关联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细致调查后,决定对张某处以行政处罚2500元,没收电捕渔具一副。
电捕鱼活动
不仅对鱼类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也会给捕鱼人带来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在此呼吁:
广大群众应高度重视水生态保护
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积极举报非法捕鱼行为者
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