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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人们常用的通讯工具以及办公软件,微信群更是沟通工作的重要途径,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亲友群、同学群……,各种微信群已然成为多数群众联系感情、沟通工作、解决问题的重要平台。 霍邱公安顺势而为,在全县组建了413个“网上警民议事厅”工作群,全部由民警担任群主,旨在警民协力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工作群运行以来,回应各类群众咨询2万余次,服务群众5000余次,化解矛盾纠纷600余起,发现各类隐患100余处,实现了民警“面对面”的倾听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需求,“键对键”的解决群众遇到的难题,打造了一个个“指尖上的警务室”、“家门口的派出所”。
2022年10月22日13时许,霍邱县公安局临淮岗派出所民警在“莫店村警民议事厅”微信工作群发布两条法制宣传信息,一群成员储某磊随后在群内对民警大骂并口出狂言,造成恶劣影响。
10月24日,储某磊经传唤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得知,原来储某磊在进六安火车站时,因核酸结果未出,导致无法上车而心中不快,恰巧看到民警彼时在群内发布的信息,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便在该微信群内用语音对民警进行辱骂。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储某磊认识到了错误并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同日,储某磊因寻衅滋事被霍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某日,韩某正和几个朋友在微信群聊天,结果聊着聊着,他就对着同村的村民贡某进行了一顿语言输出,骂了整整5分钟,语言粗俗、气焰嚣张。 韩某是骂舒服了,但另一头的贡某就不爽了,被人这样“输出”,他真是越想越气,于是便报警了。警方当即展开调查,据韩某交代,他平时与贡某并没有纠纷,俩人平日里关系也还算不错,当天口出狂言只是为了帮同村村民打抱不平所致,所以才会在微信群里无端辱骂贡某,说白了也是为了泄愤。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贾某和孙某同为某小区的业主,同在本小区业主群内,两人在小区业主群内讨论小区改造问题时,因意见不合发生分歧,于是孙某在业主群内对贾某进行辱骂,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贾某要求孙某道歉遭拒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贾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讨论小区改造相关事宜时遭到孙某辱骂,孙某的行为侵害了贾某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孙某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次案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钱某和武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并同在一个微信群内。一天,双方因开玩笑发生口角。武某一气之下在微信群中,用另一微信号发布了一条针对钱某人身攻击的信息,其内容极具侮辱性。钱某发现后,于当日下午向派出所报案。冷静下来的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自己在微信群内辱骂钱某的事实,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钱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武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的信息,这条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钱某的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鉴于武某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接受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最终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内向钱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群内发声一定要严格遵守《互联网群组信息管理服务规定》,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影响范围更大。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还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散播谣言等,均属于侵权行为。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法治社会,我们的言行均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于受到辱骂的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后,“网上警民议事厅”的群主民警将持续引导群众规范个人言行,对不听劝告的果断清除出群,把清朗的群空间留给更需要的群众。对在群内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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