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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城区市民关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已经尘埃落地了! 日前,经18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行! 《规定》里禁放区域、处罚措施都有哪些 快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蓼北路——S343——哈尔滨路——东湖大道——S245(南外环路交汇点)——南外环路——城西湖特大桥东——X032(沿岗河堤)”所合围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临淮岗镇八里棚村;新店镇牛王村、陈家埠村、韩庙村;城关镇龙腾村、花台村、泽沟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临淮岗镇人民政府、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文旅体、林业、气象、文明办、融媒体中心、督察考核室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二)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霍政〔2018〕2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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