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抢救和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更全面准确详实记录霍邱发展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六安市档案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档案馆决定向社会广泛征集霍邱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反映地方历史各个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报纸、传单(小报)、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二)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霍邱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
(三)反映城西湖军垦决策、建设、生产、资产移交方面的重要文件、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四)历代编印记述霍邱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及反映霍邱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五)反映霍邱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六)反映霍邱县域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七)新中国成立后省级以上领导人来霍邱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八)霍邱县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杯、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九)反映霍邱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一)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
(二)寄存:确有保存价值但不能直接捐赠的档案资料,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可进行寄存代管,档案实际所有权不变,由县档案馆提供免费专业的保管、养护、修复、研究、展示服务。
(三)复制:如无法提供原件,县档案馆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方法进行复制。
(四)移交:档案所有权属于本县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县档案馆采取依法接收的方式进行收集。
(一)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二)凡向霍邱县档案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
(三)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
霍邱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档案馆)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