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
本是
阖家欢乐、团圆喜庆的时刻
聚会、走访亲友
畅饮几杯~妙哉
把酒言欢是赞同的
但千万记得酒杯和
手中的方向盘不可兼得
酒驾
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
我们将对
过年期间的酒驾行为
进行曝光
希望通过这种方式
能够引起广大驾驶者的警惕
深刻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
2024年2月11日21时许,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井街道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12日14时许,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矿区由北向南行驶至诺普大道右转弯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12日15时许,李某勤驾驶小型轿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彭店村火楼组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10日16时许,吴某鹏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井街道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11日22时49分,余某泽驾驶小型轿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诺普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圩村竹园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8日22时40分许,俞某国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临路与建林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2月16日15时许,袁某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霍邱县冯井镇杭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鉴、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