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霍邱县2023年第3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用途
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4年2月7日;批准文号:《关于六安市霍邱县2023年第3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4〕14号);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新店镇陈家埠村,总面积3.0966公顷,其中:农用地0.8301公顷(不含耕地)、建设用地2.2665公顷。
具体位置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2、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途径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新店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新店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2、2023年10月8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17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和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安置。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3日
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