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建设,保障群众安全,需将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内房屋进行搬迁。现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区内的房屋进行搬迁。为保障本项目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有关补偿安置事宜通知如下:
一、搬迁目的与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建设;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搬迁范围和内容: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范围,因实施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需对区域内房屋进行搬迁,涉及被搬迁房屋及地表需补偿的附属物。
三、搬迁实施部门:马店镇人民政府。
四、搬迁相关政策:本次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安置人口的确认、安置房屋的选房结算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搬迁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城区房屋置换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方式。被搬迁人自愿搬迁,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六、其他:自2023年12月25日第三方航拍之日起,各经营单位不得再新进各种原材料,各经营单位、住户不得再新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栽植任何苗木和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马店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搬迁活动,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附: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6月17日
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建设,保障群众安全,需将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内房屋进行搬迁。现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域区内的房屋进行搬迁。为保障本项目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和对象
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区),因实施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需对项目区内的房屋进行搬迁,涉及被搬迁房屋及地表需补偿的附属物。
二、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人口认定
1.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其他情形
其他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马店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建设领导组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城区房屋置换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方式。被搬迁人自愿搬迁,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搬迁人。
(1)安置房源为马店镇李西圩美丽乡村安置小区二期。
(2)被搬迁户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被搬迁人按照应安置面积与户型面积就近档选房,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2.选择城区房屋置换安置的。
城区房屋置换安置是指被搬迁户选择城区政府存量安置房安置的。
(1)置换房源为:城区政府存量安置房。
(2)被搬迁户搬迁置换住房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人。被搬迁户按照应享受的置换住房面积就近档选择户型,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搬迁房屋由马店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分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集中统建安置条件,但自愿放弃集中统建安置的被搬迁人。
(2)非马店镇户口的人员住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房屋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
(4)货币补偿安置对象只享受房屋搬迁补偿、搬迁奖励、临时过渡费、搬家费,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5)资金结算方式:被搬迁人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由马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款一次性打卡到户。
(三)被搬迁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统建安置房安置、城区房屋置换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被搬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搬迁费按一次计算)。(均以主房面积计算)
3.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平方米。统建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24个月(被搬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货币补偿安置、城区房屋置换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均以主房面积计算)
4.附属物补偿
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具体以现场张贴文件为准。
(四)统建安置房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
每户缴纳1万元。
三、补充说明
(一)被搬迁户家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或被搬迁户属于独生子女户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按增加1人安置计算(不能叠加享受)。
(二)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2023年12月25日之前办理的)证件齐全的被搬迁户,按实际经营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按确定的主房拆迁面积补偿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未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四、搬迁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马店镇委托第三方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产权明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等,以实地测量为准;对于产权不明晰或有纠纷的房屋,政府在作出房屋搬迁决定前,组织规划建设中心所、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对被搬迁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马店镇人民政府提出,由马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确认。
在搬迁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确定安置方式及结算
1.统建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超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搬迁户享受的安置面积可以互相调剂,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执法、规划、不动产等部门认定的为准等。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被征收人实际征收补偿总价款通过结算,互补差价。
2.城区房屋置换安置
每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超出安置总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按安置房成本价2200元/㎡结算;超出安置总面积以上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2800元/㎡结算。
3.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第三项《被搬迁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结算中标准计算房屋基准价、过渡费、搬迁费、附属物补偿。补偿款在搬迁补偿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
(五)交房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通过马店镇人民政府验收后,领取腾空验收单。
(六)签约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腾空交房,选定房型、面积,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城区房屋置换安置的,凭腾空验收单选定房型、面积,签订城区房屋置换安置协议,按要求领取安置房钥匙。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凭腾空验收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结清。
(七)结果公示
签订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搬迁补偿安置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组织保障
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建设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成立搬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宣传解释相关搬迁政策,监督测量、评估公司现场作业情况,指导搬迁协议签订、审核资金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用地报批;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认定;马店镇负责具体实施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工作、拆除、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等工作;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教育、民政、供电、供水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安置人口、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乡(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搬迁村民组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按标准要求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搬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5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6941770。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搬迁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房屋搬迁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搬迁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搬迁人腾空被搬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区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本方案由霍邱县煤山建筑石料矿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