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信息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 (包括时事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国情省情等常识,言语理解与表达,写作)、法律业务知识(包括《宪法》《人民警察法》《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满分为100分。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
2.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9:00—11:00,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2024年7月25日至26日登录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人选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员名单以及体能测评通知书领取时间、地点将在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公布。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采取达标制,测评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2) 执行。具体为:纵跳摸高、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其中,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为1次。
三、面试测评
面试人选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2: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以及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地点将在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设定最低分数线60分,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笔试、面试成绩按照5:5比例合成总成绩,并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公布。如出现最后一名合成总成绩同分,则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笔试成绩仍同分的,则按优先聘用情形确定排序。若优先聘用情形相同或均不适用,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合成总成绩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参加体检与考察人选。上述各成绩均按照 “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
1.体检人选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名单。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详见六安市公安局网站通知。
2.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3.体检工作按照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报考市本级(含公安分局)考生体检应在三级甲等以上(报考县公安局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所在体检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如报考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
五、考察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人民警察招录要求,突出政治标准,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报考人员的考察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时资格初审、体能测评前资格复审、聘用时资格终审,并贯穿聘用工作全过程。考察工作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社会诚信、是否符合报考的基本条件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近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人的现实表现。如上岗后发现报考人员资格条件有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聘用资格。不配合做好考察工作的,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2.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3.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考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
六、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七、岗前培训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岗位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对拟聘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八、聘用
1.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岗位所属公安机关为拟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分配人员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首聘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上岗,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3.本次招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待遇按照招聘单位现有辅警薪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