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户,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返乡创业园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霍邱县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霍邱县住建局大楼403室),邮政编码:2374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qxzazx@163.com。
4.联系电话。程若红,0564-6065018。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字样。
附: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28日
霍邱县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返乡创业园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内(以下简称项目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表附属物。
二、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60天。
三、征收安置政策
(一)征收人口认定
1.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况
(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现不常住在本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本安置方案印发前家庭人员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4)本方案出台前已享受过征收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
3.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冯井镇政府审核确认,报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征迁领导小组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被征收,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后,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统建安置房安置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房源为中军楼村黄虎安置小区南侧安置房。
(2)被征收户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照应安置面积与户型面积就近档选房,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2.货币补偿安置
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在项目区内,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合法住宅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人员,被征收人不享受安置待遇,或自愿放弃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集体土地上补偿标准×成新系数的1.45倍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户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不享受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三)被征收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安置搬迁费按一次计算;统建安置搬迁费按两次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平方米。统建安置临时安置期为24个月(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货币补偿安置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
4.附属物补偿
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具体以现场张贴文件为准。
(四)搬迁、签约奖励
被征迁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按时签订统建安置协议且房屋腾空交房后,每户奖励5000元。
四、征收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冯井镇国土中心所在前期第三方入户丈量、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对产权明晰的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复核;对于产权不明晰或有纠纷的房屋,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冯井镇政府提出,由冯井镇政府负责复核确认。
在征收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确定安置方式及结算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180元结算,超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180元结算。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被征收人实际征收补偿总价款通过结算,互补差价。被征收人凭腾空验收单选房,选房时间、顺序由冯井镇另行确定后进行公告。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被征收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结算中标准计算房屋基准价、过渡费、搬迁费、附属物补偿。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
(五)交房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通过冯井镇人民政府验收后,领取腾空验收单。
(六)签约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选定房型、面积,凭腾空验收单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凭腾空验收单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七)结果公示
签订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征收补偿安置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组织保障
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征迁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六、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安置人口、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乡(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搬迁村民组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按标准要求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搬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5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6341001。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搬迁人腾空被搬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实施征收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方案由冯井镇返乡创业园项目征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