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优化城市空间与功能,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蓼中路建设工程项目区及周边(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2025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止,共30天。
四、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与现有安置房安置相结合。
五、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
(一)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新店镇对被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户籍人口及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二)对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用途、户籍人口、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第四榜公示。被征收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书面提出。
六、房屋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迁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迁公告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现在校就读的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因购房、就业、就学等原因迁出,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3)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已缴纳或已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4)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在征迁公告发布前已与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可计入安置人口(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原夫妻双方均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在房屋征收时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双方各按1人安置;
5.集体土地上选择人口安置的,对于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或出嫁的外嫁女,户籍未迁出的,只给予1口人安置;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安置人口,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生育二胎的父母或失独家庭;
(2)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3)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5)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
(6)未招入赘女婿的两女户家庭。
(7)其他符合人口安置的特殊情形,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姻关系迁入被征收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征收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房屋的人员;
3.恶意购买房屋及空挂房屋人员;
4.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或入赘,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征收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5.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人口;
6.其他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现有安置房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本次征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2)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并按现有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房源为:①双龙家园小区剩余房源,户型建筑面积(含公摊)分别约为75平方米、112平方米和154平方米三个类型(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其中孤寡老人达60岁可以直接选75平方米的户型、两口人可以选112平方米的户型、三口人可以选154平方米的户型;②育英嘉苑小区剩余房源,户型建筑面积(含公摊)约为125平方米(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结算被征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被征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人均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征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安置房优惠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政府可按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助。安置房的优惠价为1180元/㎡,安置房成本价为2200/㎡。人均面积超过人均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和非征收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依据建筑面积按照最接近面积安置房及套数选房,剩余的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先搬迁先选房。
非征收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办公、仓储、生产、教育、医疗及公益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2.房屋补偿结算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3.“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4.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征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迁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的父母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3)选择人口安置的人员可搭配选房,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进行人员搭配。如人员不足选择大面积安置房除人均应安置40㎡的最接近安置户型面积外,超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2200元结算,10到20㎡(含20㎡)按2800元结算,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4)对被征收人提供不出合法证照而实际又被认定为沿路经营用房的,其沿路经营认定标准为沿蓼东大道一层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最大认定深度不超过12.5米,剩余被征收面积一律以住宅性质予以认定补偿。沿路经营用房实行评估结算。
沿路房经营认定面积在50㎡内(含50㎡)扣除集体土地上1口人安置,50㎡至100㎡(含100㎡)扣除集体土地上2口人安置,以此类推。
七、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时间
(一)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二)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三)起止时间: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八、结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协议签订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九、奖励
搬迁、签约奖:①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在前20天内(从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从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②对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签约的:选择在双龙家园小区安置的,给予人均安置面积额外增加20%的奖励;选择在育英嘉苑小区安置的,给予人均安置面积额外增加50%的奖励。
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十、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皖西经济技术学校南侧片区(蓼中路周边)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房产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人社、民政、公安、农业农村、蓼源国控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新店镇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情况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县征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一、张榜公示
为规范房屋征迁工作,防止在征迁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本次征迁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户籍人口、一户一宅、安置房选房、资金结算等情况进行现场公示,监督电话:0564-6022453、0564-6065456。
十二、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法建筑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300元/㎡,砖木220元/㎡,其他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 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五)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县征安中心负责解释。
本方案所列的条款,仅限于公告发布之日前。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皖西经济技术学校南侧片区(蓼中路周边)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