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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真的不专业吗?代理真的不懂吗? 监督管理局真的不监督吗?我想另有原因吧!!! 我公司即安徽金焱建设有限公司,系参与“霍邱县范桥镇范桥村、顺和村、龙头村土地整治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 “本项目”)投标的单位之一。在本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及复核过程中,我们发现评标程序及结果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评标委员会复评的过程和结果,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局正式提出投诉评标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评标结果变更过程 本项目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9 时 00 分在霍邱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 (二) 厅开展开标活动,开标结束后进 入评标程序。2025 年 8 月 8 日,在不见面大厅线上公布评标 结果, 安徽文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安徽金焱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为第三中 标候选人, 且明确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即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相同。 此后,因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复评因商务标计算有误 评标结果变更于:2025 年 8 月 18 日, 线上公布安徽金焱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安徽铭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 中标候选人; 2025 年 8 月 21 日,线上公布 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安徽金焱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安徽铭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2025 年 8 月 25 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确认了 2025 年 8 月 21 日的复核结果。 因第一次有误第二次复评的公布了正确结果为何要更改?有什么理由更改? 二、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评标结果多次变更缺乏充分、合理的解释,程序 合规性存疑 自 2025 年 8 月 8 日首次公布评标结果至 2025 年 8 月 2 1 日最终确定结果,短短 13 天内本项目评标结果发生两次重 大变更,且两次变更均以“评标委员会复核”为由,但未向 我公司详细说明每次复核的具体原因、复核范围、发现的问 题细节,尤其第二次复核推翻第一次复核结果的核心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本项目在未收到投标单位异议的 情况下,自行启动两次复核并变更结果,且未按规定公示复核的关键信息,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原则,严重 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信力。 (二)第二次复核结果推翻第一次复核结果,未保障我 公司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一次复核后,我公司被确定为第一 中标候选人,该结果已在线上公布,具备一定的公示效力。 但 2025 年 8 月 21 日评标委员会再次复核后,直接将第一中标候选人变更为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降至第 二中标候选人。在此过程中,既未提前告知我公司将再次启动复核,也未就复核可能对我公司排名产生的影响征求意 见,更未允许我公司对复核依据、过程及结果进行申辩。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 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同时, 应依法依规公开交易信息,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述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公司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不符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首次评标结果中我公司与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分相同,后续变更未合理说明排名调整依据 2025 年 8 月 8 日首次公布的评标结果明确,我公司与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完全相 同。根据常规招投标评审规则及多数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当不同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相同时,通常会依据商务标报价(如最低报价优先)、技术标细节(如技术方案先进性)、企业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数量及质量等因素进一步确定排名顺序。 但在后续两次复核结果变更中,始终未说明在我公司与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初始得分相同的情况下,第一次复核将我公司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复核又将安徽丰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评判标准和依据。这种缺乏明确标准的排名调整,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使我公司对评标过程的合理性产生极大质疑。 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给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应对2025年8月8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已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总则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通过评审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名,即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低、第三低的投标人依次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报价再相同,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规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事实予以尊重。 本机关认为2025年8月21日招标人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事项的复核结果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复核情况均推送到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评审、复核情况公开透明,接受投标人监督,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 投诉人要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撤销当前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暂停本项目的后续招投标程序,经本机关调查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在商务标计算错误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一次排序,因其评审基础错误,违反了法定的评标程序,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第一次在商务标计算错误的情况下,进行的排序没有法律效应,所以应以第二次复评结果为准。招投标管理法哪一条规定了,第一次评标错误,第二次复评依然按照第一次的错误排序作为中标依据? 例如 霍邱县城市智慧泊车建设-蓼城大道西停车场2025年2月11日开标第一次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一名:安徽博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名:为安徽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名:为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 因商务标计算错误后改为 第一名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 第二名安徽泓峰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名安徽励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何没有按照第一次错误的排序顺延??? 难道专家真的不懂“两次改变中标结果”对他们的处罚和后果吗? 这表明错误并非偶然,而是反复发生,且对招标结果的公正性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影响了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请求公平公正处理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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