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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牛羊养殖、屠宰、经营各环节从业者: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秩序稳定和产业长远发展。为共同维护本县牛羊肉品质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牛羊养殖、屠宰、经营者主体责任和要求 (一)牛羊养殖者 1.规范引种: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架子牛、羊进行育肥或种牛、种羊进行繁育,保留购销合同和用药记录等证据。 2.规范使用投入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保存相关凭证至少2年。严禁购买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 3.严格记录: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若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导致被检出产品不合格,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如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牛羊屠宰者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牛羊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牛羊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畜牧业发展中心报告。 (三)牛羊肉经营者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时,要索取、查验、留存以下凭证: 供货方主体资质:营业执照、许可证等。 进货凭证:供货者提供的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销售凭证或者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必须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保证货证一致。对于从屠宰企业采购的产品,还应同时查验并留存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牛羊肉还须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以上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严禁违法经营行为:不得采购、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牛羊肉;不得采购、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注水注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来源不明的牛羊肉。 二、申报检疫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获取途径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我县牛羊养殖场(户)可提前3天向所在乡镇官方兽医申报产地检疫,检疫申报点设在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三、违法违规后果 1.对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查处; 2.对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查处; 3.对养殖、运输、屠宰环节检测到“瘦肉精”阳性,以及发现在屠宰环节注水、注胶、注药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徽省在产牛羊屠宰企业名单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霍邱县公安局 霍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来源:霍邱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