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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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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上海
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4.明确集体决策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确定重大事项范围。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旧城改造方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5.完善集体决策程序。凡是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由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都要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要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6.发扬决策民主。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摆正主要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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