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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巩固我县疫情防控成果,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自即日起实行“场所码”扫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应用范围。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宗教场所、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商超、影剧院、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房、网吧、娱乐场所(含KTV、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游戏游艺厅等)、服务场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药店、便利店、水果店、图书馆、博物馆、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学校、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出租车等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实行。 二、全面申领张贴“场所码”。实行“场所码”管理措施,是高效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小单元防疫管控措施的重要举措。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场所码”申领工作,务必于2022年8月5日前全部申领完毕,并下载张贴于场所、单位大门出入口显眼处,供进入人员扫码。个体经营场所在申领过程中,如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三、从严规范使用“场所码”。各类场所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切实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部分老人、儿童等无法“扫码打卡”人员或未携带手机人员,由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 如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或县指挥部报告,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及特殊无操作条件的人员,需审验旅居史、登记身份证等有效信息后方可通行。 出入人员要主动扫“场所码”,并向场所管理者出示扫码结果。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和市监、商务、公安、教育、民政、金融、住建、交通、文旅、卫健、重点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扫码查验工作部署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扫码通行措施落实到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场所码”应用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场所码”申领应用的场所,将严肃追究属地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五、严肃责任追究。场所管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场所码”有关使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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