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降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率,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规范城区交通秩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前期宣传、教育、纠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从8月30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于骑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处以5-50元罚款。
2、对加装车篷、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的,予以现场拆除,并处以50元罚款;
3、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现场以志愿者身份劝导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10分钟;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予以通报。
4、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电动车,对其行为在公共媒体进行曝光,直至违法状态消除。
5、对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行且失联的电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先拖离后处罚。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骑电动自行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服从交警的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