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平方米。统建安置临时安置期为36个月(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异地自行安置临时安置期为8个月;货币补偿安置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
4. 附属物补偿
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具体以现场张贴文件为准。
(四)统建安置房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
每户缴纳1.5万元。
(五)奖励
1.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搬迁、签约奖励
(1)被征迁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搬迁交房、签订统建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2)被征迁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按时搬迁交房、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及自愿退出宅基地承诺书,每户奖励 5000 元。
2.按时搬迁、签约奖励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签约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①在前40天内(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30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41天至60天内(从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19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
3.异地自行安置购房奖励
被征迁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购房奖励,待提供证明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1)被征收人于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安置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证明材料),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安置人口给予每人15000元奖励,再按安置人口给予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所购房屋产权面积不足安置人口每人4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一年内有效。
(2)被征收人于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冯井镇、马店镇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购买商品房安置或政府统建存量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安置人口给予每人3145元奖励,再按安置人口给予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所购房屋产权面积不足安置人口每人4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6个月内有效。
以上异地自行安置购房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四、征收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冯井镇委托第三方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产权明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等,以实地测量为准;对于产权不明晰或有纠纷的房屋,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建设中心所、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冯井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冯井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确认。
在征收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确定安置方式及结算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180元结算,超出应安置人口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180元结算。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被征收人实际征收补偿总价款通过结算,互补差价。被征收人凭腾空验收单选房,选房时间、顺序由冯井镇另行确定。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结算包括被拆除房屋、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等补偿,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异地自行安置购房奖励按前款规定执行。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被征收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结算中标准计算房屋基准价、过渡费、搬迁费、附属物补偿。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
(五)交房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通过冯井镇人民政府验收后,领取腾空验收单。县征安中心负责核查交房情况。
(六)签约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腾空交房,选定房型、面积,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免缴履约保证金,凭腾空验收单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和自愿退出宅基地承诺。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凭腾空验收单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七)结果公示
签订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征收补偿安置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组织保障
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冯井镇铁基新材料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成立征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宣传解释相关征迁政策,监督测量、评估公司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征迁协议签订、审核资金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用途;农业农村地负责宅基地认定;冯井镇负责具体实施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工作、拆除、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等工作;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教育、民政、供电、供水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安置人口、 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乡(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搬迁村民组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按标准要求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搬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5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6341001。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搬迁人腾空被搬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实施征收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方案由霍邱县铁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