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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西山林场环山林区 发生一起火灾 经过调查 潘某某在禁区祭祀时 因焚烧火纸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过火面积达17亩 未造成人员伤亡 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与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人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经开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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