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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霍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霍邱县2023年第26批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1.2公顷,其中:白莲乡白莲村0.6公顷、高塘镇朱老庄村0.6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霍邱县公安局白莲、高塘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白莲乡人民政府、高塘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霍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霍邱县2023年第27批次村庄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新店镇人民政府干部“五小”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店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霍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霍邱县2023年第28批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该批次拟征收曹庙镇曹庙村集体土地0.2230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霍邱县曹庙镇干部“五小”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曹庙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霍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霍邱县2023年第19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拟征收冯井镇杭庙村集体土地42.1047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拟征收土地用于霍邱县周楼片区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冯井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霍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霍邱县2023年第20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45.8239公顷,其中:冯井镇杭庙村11.9929公顷、冯井镇周楼村33.8310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拟征收土地用于霍邱县周楼片区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冯井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反馈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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