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公告如下: (一)市、县(市、区、园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方式
(二)投诉须知 一、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时应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因同一事由引起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推荐1-5名代表投诉。 三、下列投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投诉人应当通过相应程序解决: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 3、投诉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4、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凭、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家庭保姆、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其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来源: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