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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迁建安置方案公布!涉及霍邱这些老乡!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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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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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豆豆、 于 2023-10-9 08: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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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户,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的通知》(办〔2019〕16号)制定了《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 7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拨打热线:0564-6065018 ,0564-6065019

2.电子邮箱:hqxzazx@163.com

3.通讯地址: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地址:霍邱县住建局大楼402室)

4.通过意见征集页面底部留言版块提交

5.联系人:程若红,0564-6065018


附件: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 8


关于《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霍邱县人民政府:

我单位现对《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起草背景

(一)迁建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制定《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的通知》(办〔2019〕16号)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一)周集镇牵头,与海事处、县征安中心等单位共同拟定了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

(二)方案上报县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对迁建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三)经论证后的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工作目标

充分征询民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形成受绝大多数被迁建人接受和支持的项目迁建安置方案,依法推动迁建工作有效开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港口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优化皖北港口布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四、迁建范围和对象

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表附属物。

五、主要内容

关于《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迁建范围和对象,迁建安置政策,迁建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共八个部分。

下面就《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关于《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名称问题

因《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系针对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范围内的相关问题所作出,采用统建安置房安置、异地自行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的通知》(办〔2019〕16号)草拟而成,因此,名称暂定为《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妥。

(二)关于《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使用范围问题

《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系结合霍邱县近年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出现的多元化安置需求而作出,因此《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仅就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改造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迁建安置适用。

《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迁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港口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优化港口布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规范项目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操作规程,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的通知》(办〔2019〕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迁建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迁建范围和对象

六安港霍邱港区周集综合码头工程(周集作业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表附属物。

三、迁建安置点

霍邱县周集镇倪岗村

四、迁建安置政策

(一)迁建人口认定

1. 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迁建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迁建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迁建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 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现不常住在本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家庭人员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4)本方案出台前已享受过迁建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

3. 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周集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项目领导组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迁建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异地自行安置两种方式。被迁建人自愿迁建,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 统建安置房安置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迁建人。

(1)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为:一层房(即老年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0㎡;高层(7+1层)楼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 90 ㎡、120 ㎡;两层楼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 90 ㎡、120 ㎡、150 ㎡。

(2)被迁建户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为 30 平方米,每户最多只能增加一个安置人口(30㎡)面积选房。先搬迁先选房。

2. 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是指被迁建人搬离拆迁范围,实行异地自行安置(包括使用居民安置券在县城区购房安置和自建安置等)。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被迁建户须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须自愿退出宅基地),上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未上交的,依法公告注销),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三)被迁建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 房屋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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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标准为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6 元/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被迁建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 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迁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24个月(被迁建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

4. 附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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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外装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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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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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树木、坟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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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建安置房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

1.选择一层房安置的,每户缴纳 0.5万元;选择两层房安置的,每户缴纳2万元;选择多层楼房安置的,每户缴纳1.5万元。

2.计入安置人口情形的本地有户籍无房户,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其选择房屋价款的 50% 缴纳。

(五)奖励

1. 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约奖励

(1)被迁建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统建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2)被迁建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按时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2. 按时搬迁奖励

被迁建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通过周集镇验收的,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 150 元每平方米奖励。

3. 退出宅基地奖励

被迁建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每人 15000 元奖励;其它异地自行安置情形按安置人口每人 3145 元奖励。

4. 异地自行安置奖励

(1)被迁建人于本安置方案印发之日前在异地购买商品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安置人口每人 3000 元奖励。

(2)被迁建人于签订安置协议半年内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安置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政府存量安置房产权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所购房屋的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奖励。每户按人均不超过 40 平方米面积享受奖励。

五、迁建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周集镇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由周集镇配合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迁建安置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周集镇在实施迁建工作之前,对被迁建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房屋面积等情况予以首榜公示。每榜公示结束后,被迁建人提出异议的,周集镇负责统计汇总并复核确认,再进行下一榜公示。每期公示时间为 7 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周集镇提出,由周集镇负责复核确认。

周集镇在迁建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交房

被迁建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通过周集镇人民政府验收后,领取腾空交房验收单。

(五)签约(签订协议)

被迁建人在周集镇动员会后 2 个月内: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选定房型、面积,凭腾空交房验收单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免缴履约保证金,凭腾空交房验收单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房屋手续(选择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视为已提供)。

(六)选房

被迁建人按照腾空交房验收单上的交房时间先后顺序选房,由周集镇负责选房工作。

(七)搬迁结算

1. 统建安置房安置

按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其拆除房屋、附属物等补偿及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奖励金额相比,得出差价(保证金暂不计入)。

(1)需补交的,应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将差价补齐,领取新房钥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齐差价的,该户已选择房屋由政府收回,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需补交的,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直接领取新房钥匙。

(2)被迁建人在签订安置协议前交出被迁建房屋钥匙。

(3)被迁建人在领取新房钥匙后 3 个月内清算结束(保证金无息退还)。

(4)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一层房(老年房)900元每平方米;多层楼房1050元每平方米;两层楼房1400元每平方米。

(5)被迁建人每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按人均 30 平方米计算),按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结算;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以上部分,一层房(老年房)按900元每平方米价格结算,多层楼房按1400元每平方米价格结算,两层楼房按结2000元每平方米价格予以结算。

2.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结算包括被拆除房屋和附属物补偿以及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奖励。

(1)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被迁建人须在签订安置协议前交出被迁建房屋钥匙。

(2)被迁建人在签订安置协议并提供房屋证明材料后 3 个月内清算结束。

(3)被迁建人在霍邱县城区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安置的,必须在安置券房源平台选房,结算方式参照《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新建王截流、陈郢保庄圩使用居民安置券结算方案》执行。县住建局(房产中心)负责搭建霍邱县安置券房源平台,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结合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销售均价,同时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最终确定商品住宅和安置房价格。

六、组织保障

(一)周集镇成立工作专班,确保迁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周集镇承担迁建安置主体责任,负责项目范围内迁建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周集镇负责界定迁建范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安置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建设工作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用地红线界定;县林业中心负责征地范围内林地使用手续报批;县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对迁建区管辖范围内土地进行指导确认;县房产中心负责对被迁建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进行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外部环境保障,协助户籍人口认定;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教育、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淠淮美丽乡村建设中心、供电、供水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周集镇负责居民迁建日常工作。

七、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安置人口、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周集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迁建村民组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按标准要求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迁建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 50% 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564-6311001、0564-6065456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迁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房屋迁建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 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迁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迁建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迁建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迁建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迁建人腾空被迁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迁建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迁建人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实施迁建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本方案由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霍邱县住建局

发表于 2023-10-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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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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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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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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