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2550
- 贡献
-
- 威望
-
- 精华
- 阅读权限
- 150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收听
- 性别
- 保密
- 好友
- 听众
|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保管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 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这些出借出售的 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犯罪 那么出借人、出售人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王截流乡分水闸居民屠某某(男),因非法出借自己银行卡及手机给电诈团伙用于“跑分”,触犯刑法,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同时,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新店镇黄岗村居民何某某(男),因非法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账户给他人使用,用于接受涉诈资金,涉嫌违法,被霍邱县公安局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