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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霍邱一居民因这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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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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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保管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

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这些出借出售的

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犯罪

那么出借人、出售人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警示案例


城关镇松滋社区居民祁某某因非法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接受涉诈资金,涉嫌犯罪,被南京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面临刑事审判;同时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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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来源:反诈中心

发表于 2024-8-1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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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不说话!: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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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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