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寨县蓝风车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8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寨县蓝风车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寄递公共配送中心3号楼2楼2号区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飘柔牌洗发露、舒肤佳牌沐浴露上均使用了注册商标图样。经查,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海飞丝牌洗发露、飘柔牌洗发露、舒肤佳牌沐浴露、蓝月亮牌洗衣液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瀚宇箱包有限公司以“军服”等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4年5月23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瀚宇箱包有限公司以“军服”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徽瀚宇箱包有限公司”官网“产品展示”版块有“解放军+武警军包”栏,并配有样品图片,涉嫌存在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解放军和武警军包。当事人以“军服”用语招揽顾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老周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7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六安市金安区老周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市市场监管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六安市金安区银河花苑银河农贸市场老周水产商行购买虾子,发现商家违规使用电子秤,当事人使用电子秤不符合规定。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六安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已超过检定时间,没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明的标志,经六安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工作人员现场初步检测,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涉嫌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2024年2月28日,我局收到六安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出具的上述电子秤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经检定,存在多项不合格,并且具有作弊功能,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和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周集耀先粮油店经营超保质期的“婉小小”烧烤牛脆骨案
2024 年5月3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周集耀先粮油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婉小小”烧烤牛脆骨10袋,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从霍邱的送货车上进购了10袋“婉小小”烧烤牛脆骨。当事人因为疏忽大意,未及时下架超保质期的“婉小小”烧烤牛脆骨,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自豪纸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锅炉作业案
2024年1月3日,裕安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自豪纸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六安市自豪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锅炉工涂某峰配合检查,并提供了自己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查发现当事人另一名锅炉工不在现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另一名锅炉工的从业资质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禁止使用未取得锅炉作业资质的工作人员从事锅炉操作工作。经查,涂某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系伪造,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聘用锅炉作业人员时未核实员工的从业资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且裕安区局已于2023年5月24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裕独市监第〔2023〕第4号),要求当事人配备持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方可从事锅炉作业,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锐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2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六安锐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广告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通过网店发布的含有“28天,4重美白由内而外”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向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化妆品生产厂家未设计、制作、发布过涉案广告,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宣称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了推销上述5种化妆品,自行发布涉案广告,虚构了商品效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1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悦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等四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警告的行政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松花粉”,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期间,该局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监控摄像头、电脑、U盘等设备进行电子取证,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取证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等措施,最终认定了当事人的四种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采购涉案松花粉等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松花粉期间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四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四种违法行为作出分别裁量,合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