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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向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告知销售义务如下: 1.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未按新标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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