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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有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履行好建筑垃圾全程管控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
2024年5月13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何某某将大别山路信德时代广场的装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裕安区城南镇七里岗村百家庄,体积为6.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何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卢某某将大别山路信德广场的装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裕安区城南镇七里岗村百家庄收储地块,体积为7.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卢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6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某在裕安区小华山街道丰源大道与齐心路交叉口东北角200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6.3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张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6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卢某某在裕安区小华山街道丰源大道与齐心路交叉口东北角200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7.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卢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6日,叶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量约为3立方米,倾倒在叶集区老固叶路临时建筑垃圾投放点。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叶集区城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倾倒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22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刘某某在裕安区翠屏路(国防光缆#23杆后侧)偷倒建筑垃圾,体积为7.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刘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1日,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叶路路面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问题,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县交管大队调取监控视频和调查后发现,遗撒在路面的建筑垃圾为彭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覆盖导致,其车辆在转弯过程中时速过快致车内建筑垃圾外溢,造成金叶路路面污染,污染区域长20米,宽1米,面积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寨县城管局依法责令彭某某立即清理遗撒在路面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4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曹某某正在城关镇新蓼大道北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霍邱县城管局依法责令曹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5日,舒城县城管局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城关镇太平村家松超市附近有渣土车倾倒渣土,影响附近群众出行和生活,要求处理。遂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当日19时许,执法人员发现安徽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情况下,擅自将在合肥建筑工地内装载建筑垃圾运至城关镇太平村李家老庄处置,倾倒建筑垃圾约32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舒城县城管局依法对责令该公司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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