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经济新闻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溺亡的法律援助案件作出裁决,为两位突遭不幸的农村孤儿带来了法律的温暖与保障。经过法院审理,两被告因施工不当导致村民张鲜花溺水死亡,需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60%,共计赔偿705006.9元。 2023年12月27日下午3时,霍邱县龙潭镇新桃村古井组村民张鲜花(其丈夫此前因病去世)骑电动三轮车前往龙潭镇庙岗街道。途经龙潭镇小何集村境内的018乡道时,因两被告——安徽某甲公司和安徽某乙公司施工挖毁路面后回填不平,导致张鲜花驾驶的三轮车失控摔入路边水渠,不幸溺水身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张鲜花系交通事故损伤后因生前溺水死亡。 事发后,张鲜花的未成年子女张小明(化名)、张小雨(化名)在当地镇政府的指导下,向霍邱县妇联申请求助。妇联迅速介入,通过联系县检察院得到支持提起诉讼的协助后,立即向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指派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的余浩、梁修勇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详细研究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村民,调取相关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团队不仅及时向死者家属通报案件进展,还对两个孩子进行了心理安抚和疏导,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挖坏道路和填埋水渠堵塞积水导致张鲜花溺水死亡,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被告则辩称,张鲜花自身存在过错,且其死亡地点不在施工范围内,与公司施工行为无关。 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查明,被告施工时仅在挖开的路面前后放置了“高压危险”牌,未设置其他明显提醒标志,也未开通临时便道,且未及时修复路面和疏通沟渠积水,导致张鲜花溺水死亡。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结果及两原告的孤儿身份,酌定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60%,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5006.9元。剩余40%的责任由死者自行承担。 本案的成功处理,是霍邱县多部门联动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对失孤儿童的深切关爱与权益保障。通过县妇联、县检察院和法律援助中心的紧密合作,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流程的优化服务,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充分展现了社会责任与法律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弱势群体的有效救助树立了典范。同时,这一判决也为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慰藉和经济赔偿,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与正义。(卞林敏 王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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