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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建设及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现需对道路建设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等进行征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目的:贯通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段),全长约56.6千米。涉及城关镇花台村、龙腾村、南绒西村、泽沟村;城西湖乡城西湖;马店镇鞍东村、龙潭湖村、水圩村、四平山村、西山林场、张井村;孟集镇城东湖;潘集镇韩郢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邵岗乡茨墩村、沣河村、何郢村、潘嘴村、上郢村、邵岗村、尧塘村;石店镇彭桥村、石店村、杨桥村、郑塔村;宋店镇八里村;新店镇北绒西村、韩庙村、砟巴集村。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全长约17千米。涉及新店镇北绒西村、陈家埠村;潘集镇韩郢村、李岗村、汪冲村、西王郢村、左王村、左王村水产养殖场。(1)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2)原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现不常住在本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3)本方案印发前家庭人员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员;(5)房屋在实施范围内,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合法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人员。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计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住宅房屋实行城区房屋置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分配安置。(2)被征迁户搬迁置换住房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人。被征迁户按照应享受的置换住房面积就近档选择户型,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3)每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超出安置总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按安置房成本价2200元/㎡结算;超出安置总面积以上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2800元/㎡结算。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1.45倍结算。被征迁户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中应载明被征迁户不享受置换和宅基地分配事项。符合一户一宅的被征迁户按照相关政策自主申报宅基地,被征迁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结算。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迁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补助且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给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城区房屋置换安置、宅基地分配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被征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应享受的置换住房面积的部分搬迁费按一次计算。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20天(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3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3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共30天。(一)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指挥部负责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属地乡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迁过程中涉及的特殊情况和其他问题,由属地乡镇制定解决方案,报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 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五)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七)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陕北-安徽±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霍邱段建设工程征迁事宜参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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