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高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9公顷(2.835亩)。其中:农用地0.189公顷(2.835亩),含耕地0.1699公顷(2.5485亩)、永久基本农田0.1698公顷(2.547亩)。
3.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集体所有土地0.7514公顷(11.271亩)。其中:农用地0.7514公顷(11.271亩),含耕地0.3278公顷(4.917亩)、永久基本农田0.3187公顷(4.7805亩)。
4.征收潘集镇韩郢村李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465公顷(12.6975亩)。其中:农用地0.8465公顷(12.6975亩),含耕地0.7554公顷(11.331亩)、永久基本农田0.7254公顷(10.881亩)。
5.征收潘集镇韩郢村下冲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458公顷(50.187亩)。其中:农用地2.4225公顷(36.3375亩),含耕地2.1523公顷(32.2845亩)、永久基本农田2.1477公顷(32.2155亩);建设用地0.9233公顷(13.8495亩)。
6.征收潘集镇李岗村平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319公顷(13.9785亩)。其中:农用地0.92公顷(13.8亩),含耕地0.6464公顷(9.696亩)、永久基本农田0.5706公顷(8.559亩);建设用地0.0119公顷(0.1785亩)。
7.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前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548公顷(20.322亩)。其中:农用地1.309公顷(19.635亩),含耕地1.0495公顷(15.7425亩)、永久基本农田0.8428公顷(12.642亩);建设用地0.0458公顷(0.687亩)。
8.征收潘集镇汪冲村汪冲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437公顷(38.1555亩)。其中:农用地2.4659公顷(36.9885亩),含耕地2.0376公顷(30.564亩)、永久基本农田1.2991公顷(19.4865亩);建设用地0.0778公顷(1.167亩)。
9.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小桥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765公顷(11.6475亩)。其中:农用地0.7765公顷(11.6475亩),含耕地0.7738公顷(11.607亩)、永久基本农田0.7738公顷(11.607亩)。
10.征收潘集镇汪冲村中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13公顷(16.695亩)。其中:农用地1.0411公顷(15.6165亩),含耕地1.0042公顷(15.063亩)、永久基本农田0.9985公顷(14.9775亩);建设用地0.0719公顷(1.0785亩)。
11.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周圩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431公顷(18.6465亩)。其中:农用地0.5566公顷(8.349亩),含耕地0.1486公顷(2.229亩)、永久基本农田0.0588公顷(0.882亩);建设用地0.6865公顷(10.2975亩)。
12.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埂塘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071公顷(33.1065亩)。其中:农用地2.2039公顷(33.0585亩),含耕地1.6557公顷(24.8355亩)、永久基本农田1.636公顷(24.54亩);建设用地0.0032公顷(0.048亩)。
13.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孟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602公顷(5.403亩)。其中:农用地0.2211公顷(3.3165亩),含耕地0.211公顷(3.165亩)、永久基本农田0.1543公顷(2.3145亩);建设用地0.1391公顷(2.0865亩)。
14.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平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077公顷(22.6155亩)。其中:农用地1.3362公顷(20.043亩),含耕地1.2871公顷(19.3065亩)、永久基本农田1.2821公顷(19.2315亩);建设用地0.1715公顷(2.5725亩)。
15.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汪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62公顷(40.593亩)。其中:农用地2.693公顷(40.395亩),含耕地2.5367公顷(38.0505亩)、永久基本农田2.455公顷(36.825亩);建设用地0.0132公顷(0.198亩)。
16.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北圩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985公顷(10.4775亩)。其中:农用地0.6874公顷(10.311亩),含耕地0.5593公顷(8.3895亩)、永久基本农田0.4479公顷(6.7185亩);建设用地0.0111公顷(0.1665亩)。
17.征收潘集镇左王村门东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58公顷(0.387亩)。其中:农用地0.0258公顷(0.387亩),含耕地0.0239公顷(0.358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92公顷(0.288亩)。
18.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刘洼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494公顷(18.741亩)。其中:农用地1.2301公顷(18.4515亩),含耕地1.006公顷(15.09亩)、永久基本农田0.8057公顷(12.0855亩);建设用地0.0193公顷(0.2895亩)。
19.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倪洼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668公顷(50.502亩)。其中:农用地3.3145公顷(49.7175亩),含耕地2.7106公顷(40.659亩)、永久基本农田2.1709公顷(32.5635亩);建设用地0.0523公顷(0.7845亩)。
20.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899公顷(44.8485亩)。其中:农用地2.1025公顷(31.5375亩),含耕地1.5203公顷(22.8045亩)、永久基本农田1.4556公顷(21.834亩);建设用地0.8874公顷(13.311亩)。
21.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219公顷(43.8285亩)。其中:农用地2.2944公顷(34.416亩),含耕地2.1727公顷(32.5905亩)、永久基本农田2.0294公顷(30.441亩);建设用地0.6275公顷(9.4125亩)。
22.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579公顷(30.8685亩)。其中:农用地1.8911公顷(28.3665亩),含耕地1.8569公顷(27.8535亩)、永久基本农田1.343公顷(20.145亩);建设用地0.1668公顷(2.502亩)。
23.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集体所有土地0.1717公顷(2.5755亩)。其中:农用地0.0708公顷(1.062亩),含耕地0.0066公顷(0.099亩)、永久基本农田0.0066公顷(0.099亩);建设用地0.1009公顷(1.5135亩)。
24.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27公顷(24.405亩)。其中:农用地1.6111公顷(24.1665亩),含耕地1.4907公顷(22.3605亩)、永久基本农田0.9673公顷(14.5095亩);建设用地0.0159公顷(0.2385亩)。
25.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64公顷(21.96亩)。其中:农用地1.464公顷(21.96亩),含耕地1.1465公顷(17.197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22公顷(0.183亩)。
26.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118公顷(22.677亩)。其中:农用地1.2312公顷(18.468亩),含耕地0.863公顷(12.945亩)、永久基本农田0.0677公顷(1.0155亩);建设用地0.2806公顷(4.209亩)。
27.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赵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048公顷(48.072亩)。其中:农用地2.5305公顷(37.9575亩),含耕地2.507公顷(37.60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32公顷(0.198亩);建设用地0.6743公顷(10.1145亩)。
28.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代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101公顷(16.6515亩)。其中:农用地1.0789公顷(16.1835亩),含耕地0.9654公顷(14.481亩)、永久基本农田2.4038公顷(36.057亩);建设用地0.0312公顷(0.468亩)。
29.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21公顷(1.5315亩)。其中:农用地0.1021公顷(1.5315亩),含耕地0.0075公顷(0.1125亩)、永久基本农田0.0051公顷(0.0765亩)。
30.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同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974公顷(23.961亩)。其中:农用地0.8228公顷(12.342亩),含耕地0.6064公顷(9.096亩)、永久基本农田0.0027公顷(0.0405亩);建设用地0.7746公顷(11.619亩)。
31.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谢庙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636公顷(33.954亩)。其中:农用地2.2543公顷(33.8145亩),含耕地1.649公顷(24.735亩)、永久基本农田0.2048公顷(3.072亩);建设用地0.0093公顷(0.1395亩)。
32.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谢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795公顷(8.6925亩)。其中:农用地0.5568公顷(8.352亩),含耕地0.5183公顷(7.7745亩)、永久基本农田0.3539公顷(5.3085亩);建设用地0.0227公顷(0.3405亩)。
33.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郢东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516公顷(11.274亩)。其中:农用地0.5769公顷(8.6535亩),含耕地0.4595公顷(6.8925亩)、永久基本农田0.4754公顷(7.131亩);建设用地0.1747公顷(2.6205亩)。
34.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郢中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194公顷(19.791亩)。其中:农用地1.1052公顷(16.578亩),含耕地0.8542公顷(12.813亩)、永久基本农田0.0167公顷(0.2505亩);建设用地0.2142公顷(3.213亩)。
35.征收新店镇黄庙岗村王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731公顷(5.5965亩)。其中:农用地0.3731公顷(5.5965亩),含耕地0.3689公顷(5.5335亩)、永久基本农田0.3689公顷(5.533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潘集镇、新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潘集镇、新店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4〕第1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9月20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潘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国锋;联系方式:0564-2772610);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章文娟;电话:0564-6080382)。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潘集镇韩郢村高塘组、高庄组、李郢组、下冲组;李岗村平岗组;汪冲村前进组、汪冲组、小桥组、中心组、周圩组;西王郢村埂塘组、孟林组、平岗组、汪咀组;左王村北圩组、门东组、刘洼组、倪洼组;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吉二组、吉三组、水一组、水二组、水三组、赵四组;陈家埠村代郢组、同心组、谢庙组、谢郢组、郢东组、郢中组;黄庙岗村王一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潘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国锋;联系方式:0564-2772610);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章文娟;电话:0564-6080382)。